2009年度企业网上年检申报须知
为了方便企业办事,减少企业往返次数,提高年检工作效率,2009年度年检工作继续全面推行网上年检。现将网上年检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网上年检注意事项
1.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08年度未申报年检或已申报未复审的企业须先到南翔工商所补办手续,再进行2009年度网上年检)。
3.网上年检申报专用网址:http://www.sgs.gov.cn/netannl。
或进入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找到“网上办事”再找到“网上年检”
4.年检咨询电话:69120801、69120802(南翔工商所)
59128976、69125609(蓝天经济城)
二、网上年检申报流程
1.申报:(1)企业登陆上述网址;(2)验证企业身份: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输入企业标识;有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插入电子副本、输入密码。(3)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材料(私营企业如实填写党建情况)申报年检。注意:为推行远程行政指导,方便企业及时了解工商相关信息,请务必填写企业Email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手机或电话。
2.企业查询预审意见:5个工作日后企业仍登录上述网址,验证身份,查询预审信息。
(1)查询结果为“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打印企业年检报告书,携带预审意见所列材料到年检复核地点办理年检复核手续。
(2)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根据审查意见对年检报告书或其他材料作出修改后重新在网上申报,直至符合规定。
3.复核、加盖年检戳记:企业携带预审意见要求的年检材料到年检复核地点办理年检复核,交纳50元年检费。符合规定的企业,工商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其他事项
1.年检复核时间: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2.年检复核地点:上海市真南路4268号南翔工商所一楼服务大厅;
3.如遇网络堵塞,请错时申报、打印(年检网站24小时开通);
4.食品经营行业的企业请携带食品相关许可证;
5. 企业递交的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且内容清晰;
6.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年检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企 业 年检 友情提示
一、企业如果不参加年检,也不打算保留企业的,请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以免被吊销后,法定代表人受到监控,列入黑名单。
二、企业办理年检复核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网上年检预审意见》、《年检报告书》或《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应提交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般收取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负责人签名、日期要齐全);不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还须提交2009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国有独资公司也可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国有资产年度检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外省市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提交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隶属企业2009年度已参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支机关负责人本人向工商部门递交年检材料的,须出示身份证;委托代理的,企业年检代理人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7.企业有营业执照电子副本但是尚未更新加载CA数字证书的(预审意见中会自动告知),须带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工商登记时和执照同时发的U盘)。8.另请携带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以防材料中有遗漏。
三、关于审计报告
1.年检点现场不提供审计服务。需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请自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内容须包括:(1)对被审计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真实表述,并出具明确的审计意见。(2)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审计单位公章)。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报告日期。
3.以下公司制企业不符合申报备案条件,必须提供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最近三个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存在受到行政处罚记录或者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含逾期参加2009年度年检的,企业自查发现申报的,年检预审复审中发现的等);(3)当前已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4)上一年度企业年检状态为检查待处理;(5)经营期限到期、执照有效期到期、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等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查无实处或责令改正事项尚未改正;(6)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相关行业许可证件被吊销、注销、撤销或失效;属于限制淘汰落后企业和“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的企业;(7)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留学中介、外派劳务中介、教育咨询行业、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指经营范围中含有以上相关内容);(8)2010年6月30日前,《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须换发,且未换发的企业;(9)上年度年检申报备案承诺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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